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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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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保障本所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本事务所接受聘请方聘请,指派一名或一名以上执业律师为聘方提供常年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方式。
第二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必须与本事务所统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收取顾问费。
第三条 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为聘请方从事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时,应尽力满足聘请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本事务所的具体人员构成、律师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进行合理的分配。
第三条 律师为聘请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后,必须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同时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需要律师服务的各项事宜进行充分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向律师事务所形成书面情况报告。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 .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法律咨询;
2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等法律文件;
3 .参予重大商务谈判;
4 .起草、审查、修改合同章程和规章制度;
5 .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6 .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 .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8 .经特别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9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为聘请方建立服务工作日志,原则上作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第六条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如有重大疑难或事关聘请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时,应向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可书面请求分管副主任提交合伙人扩大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第七条 本事务所及律师应对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隐私保密。
第八条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于顾问合同期满前向聘请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及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建议,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第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与聘请方发生纠纷的,应向其业务部室主任及本所分管副主任汇报,由本所与聘请方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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